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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章程

    更新时间:2009-5-2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人气:  [ 字体:缩小  放大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
    智能交通技术应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智能交通技术应用委员会,简称:中国ITS技术应用委员会;英译名称为:Chinese Technology Committee of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s of CCTA,简称:CCTI。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下设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技术应用委员会是由我国从事智能交通技术研发、应用及系统集成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为我国智能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非营利性、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技术应用委员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ITS产业化发展;秉承为政府、为社会、为人民,为行业服务的宗旨,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好自律性管理工作,提高我国智能交通系统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水平;促进交通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

    第四条  本技术应用委员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技术应用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业自身特点,推动智能交通系统理论与方法研究和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探索智能交通技术及产业化发展的途径,促进我国智能交通系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当前智能交通技术发展和应用的状况,开展专题调研,提出相关技术研发、项目建设、理论和技术发展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行业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智能交通系统技术、应用和发展方面的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和技术应用的经验;
    (四)组织和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
    (五)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评优和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举办智能交通系统科技成果展览;
    (六)组织对智能交通系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出国考察;
    (七)建立与国外智能交通系统组织和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智能交通系统的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
    (八)出版发行ITS技术应用委员会刊物、建立网站,加强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
    (九)组织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承担政府部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与会员

    第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由委员与会员组成。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委员
    智能交通系统领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委员会给与赞助,为本委员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或委员单位。
    (二)单位会员
    ⑴ 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智能交通产业的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公司、部队、依法成立社会团体,支持本技术应用委员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可申请和批准为单位(团体)会员。
    ⑵ 凡参加本会分支机构(分会、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同时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
    智能交通系统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技术应用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技术应用委员会的委员和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技术应用委员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技术应用委员会的意愿;
    (三) 在本技术应用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系统集成或管理工作;
    (四) 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委员和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委员全会(审议确认);
    (三) 本技术应用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委员全会(常委会);
    (四)本技术应用委员全会(常委会)授权秘书处核发委员证或会员证。

    第十条  委员和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技术应用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技术应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技术应用委员会刊物、资料以及参加技术委员会举办的有关博览会、讨论会、学术报告和专业培训等活动;
    (五)可通过技术应用委员会向市场推荐各自合格技术成果和产品;
    (六)要求技术应用委员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要求技术应用委员会帮助研究解决智能交通系统方面的有关问题;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和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技术应用委员会章程、执行技术应用委员会决议、关心技术应用委员会工作;
    (二)承担技术应用委员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技术应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技术应用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经验;
    (五)为技术应用委员会会刊撰写稿件。

    第十二条  加入本技术应用委员会的会员自动成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信息专业委员会的会员。

    第十三条  委员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应的分支机构,并交回委员证和(或)会员证。委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将被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全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委员全会是本技术应用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名。

    第十六条  委员全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二)定期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聘请本会顾问和特邀专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全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委员全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中国智能交通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全会1/2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全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全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在主任委员授权下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委员和会员单位资助;
    (二)  社会团体和企业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工作机构正常运行和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要的必要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和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全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调整重组或终止注销的,由委员全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8年  月  日起草,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单位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全会。
     
     20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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